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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金菊与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菊,徐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原告:张金菊。被告:徐耀忠。原告张金菊诉被告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金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张金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