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金菊与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菊,徐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原告:张金菊。被告:徐耀忠。原告张金菊诉被告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金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张金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