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更民与石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更民,石现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284号申请人:邵更民,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石现伟,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申请人邵更民与被申请人石现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现伟驾驶的冀E×××××号轻型自卸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现伟驾驶的冀E×××××号轻型自卸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