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特17号申请人:田浩。申请人田浩申请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浩称其父亲田秋宜在2009年4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七年,请求法院宣告田秋宜失踪。经审理查明,田秋宜,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系申请人田浩的父亲,从2009年4月中旬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田浩申请宣告田秋宜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田秋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秋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浩申请宣告其父亲田秋宜失踪,本院登报发出寻人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届满,田秋宜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田浩宣告田秋宜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田秋宜失踪;二、指定田浩为失踪人田秋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龙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