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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娜、王高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娜,王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林娜。被执行人王高攀。关于原告林娜与被告王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娜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12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王高攀直接向林娜偿付了借款20000元。经查:王高攀在本院辖区内无存款、车辆、股权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林娜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情况,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需扣留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入。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7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