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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5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冉屯东路东、五龙口南路南交叉口向南50米。负责人周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召鹏审判员  刘泽军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