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38号原告路某,男。被告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