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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38号原告路某,男。被告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