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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海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54号被执行人张海生。被执行人张海生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执5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红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