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海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54号被执行人张海生。被执行人张海生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执5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红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