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73行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3199号原告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1号泰翔商务楼五层207、508室。法定代表人刘鑫,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晓艾,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于慧颖,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41747号关于第15327643号“API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5月12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6月24日。开庭时间:2016年7月13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5327643号“APIClou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诉称:一、原告是一家移动应用开发平台,客户定位于从事移动应用开发的企业,能够提供移动应用开发平台的国内企业非常少,原告的创始团队依托深厚的技术背景,成为了国内该领域的领军者,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诉争商标与第7673044号“Alicloud”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915232号“API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5550541号“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7673157号“Alicloud”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7762136号“API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外观差异明显,且原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权利人所从事领域并不相同,在实际使用中,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诉争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和原告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准确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5327643。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1日。4.标识:诉争商标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9、42类、类似群0901;0906;4220):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电子公告牌;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络服务器出租;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咨询。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注册号:7673044。3.申请日期:2009年9月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6日。5.标识:引证商标一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10):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激素昂及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测量仪器;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笔记本电脑;手提电话;计算机周边设备。(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2.注册号:1915232。3.申请日期:2001年8月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5.标识:引证商标二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6;0913;0915;0917;0922):电源变换器;稳压电源;稳流电源;变频电源;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电池;电焊设备;电镀设备;电子公告牌。(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美国石油协会。2.注册号:5550541。3.申请日期:2006年8月18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5.标识:引证商标三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光盘只读存储器(已载有印刷出版物、标准册、新闻刊物、小册子和指南);磁盘(已载有印刷出版物、标准册、新闻刊物、小册子和指南);软盘(已载有印刷出版物、标准册、新闻刊物、小册子和指南)。(四)引证商标四1.注册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注册号:7673157。3.申请日期:2009年9月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6日。5.标识:引证商标四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7;4220;4227):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咨询;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五)引证商标五1.注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注册号:7762136。3.申请日期:2009年10月1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20日。5.标识:引证商标五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0;4213-4214;4216-4217;4220;4227):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科研项目研究;质量控制;测量;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系统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三、其他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和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均不持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期刊杂志对申请人的报道、电视台等报道视频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组合“APICloud”构成,易被识别为由“API”及“Cloud”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组合“Alicloud”无论是在字母构成,还是呼叫方面均相近,同时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的字母组合“API”,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在第42类服务上,诉争商标由字母组合“APICloud”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组合“Alicloud”无论是在字母构成,还是呼叫方面均相近,同时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的字母组合“API”,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原告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原告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可。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月庆书 记 员  李益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