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诉陈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陈月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405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砚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达,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37.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