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晚,林某甲因琐事与林某庚争执,林某甲不服,叫上其弟弟林某乙一起来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林某庚家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持刀将被害人林某庚头部、腰背部砍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交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提出其二人通过家属支付了被害人的住院医疗费用19112元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晚,林某甲因琐事与林某庚发生争执。后林某甲不服气,并叫上其弟弟林某乙一起来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林某庚家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持刀将被害人林某庚头部、腰背部砍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通过家属交纳了被害人林某庚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91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庚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林某庚的就诊材料,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扣押清单,证人林某丁、林某己、林某戊、毛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某甲指认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持刀砍伤被害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通过家属支付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林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芝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京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