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居住地石家庄市桥西区。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犯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3月22日变更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赵某某逃匿,2016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上网追逃,2016年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在中信银行河北省分行申办了一张卡号62×××24的信用卡,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该卡消费透支,于2015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该信用卡仍欠本金50936.67元,在欠款期间中信银行催收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进行催收,被告人赵某某仍不归还欠款,时间已超过3个月,形成恶意透支。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的家属已将赵某某的欠款全部还清。公诉机关就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尹某证言,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电话录音,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还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中信银行河北省分行申办了一张卡号62×××24的信用卡,此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该卡陆续消费透支。2015年3月17日,赵某某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0元后,该信用卡仍欠本金人民币50936.67元。经中信银行催收人员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赵某某仍不归还。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石家庄市西二环河北师范大学体育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刑警队民警抓获。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将其所欠本息共计人民币67348元全部还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尹某证言,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电话录音,户籍证明,抓获经,还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有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在案发后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二万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丽霞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晓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