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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潍坊龙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韩乃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龙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韩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龙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北旺村,组织机构代码:55437851-5。法定代表人:杨新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乃东,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