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岳松与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岳松,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岳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正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骆岳松与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骆岳松于2016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骆岳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4191元。本案在诉讼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款。现执行中对该款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