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彭海娇等与时远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厚元,彭海娇,时远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21号原告:彭厚元。原告:彭海娇。被告:时远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地址:龙山县湘鄂路。法定代表人:彭承双,经理。原告彭厚元、彭海娇诉被告时远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厚元、彭海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厚元、彭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田清操审 判 员 莫艳君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