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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健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健。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2016年4月1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治国,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健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明泰、管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健及其辩护人吴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郭健冒充济南空军驻武汉办事处副师级干部,通过身着空军大校军衔军装、出示军官证及济南军区建筑工程授权书等方式,以帮助承揽济南军区家属院等工程需要先期支付活动经费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许某102万元。2、2014年7月,被告人郭健以能帮助张千的儿子张也上军校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3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郭健在案发前退赔被害人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健及其���人已退赔被害人2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军装等物证,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郑某、黄某、张某12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健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被害人许某9万元,该钱款应从指控的诈骗数额中扣除;案发后被告人郭健及其亲属退还了被害人部分钱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部分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郭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健退赔被害人许森修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万元。三、没收作案工具军装及军官证等物品一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孟 纯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