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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玳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新大街“御品包”包子铺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醉酒熟睡之机,扒窃走陈身上的1部苹果5S手机(无法估价)、卡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人民币104元。后被告人宋某某将该手机微信红包内的人民币3035.34元转账至其本人的微信账号内。同日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又通过该手机微信假冒陈德春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陈的朋友邱某某人民币3000元、蔡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洋下超越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邱某某、蔡某某陈述,书证工作说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139.3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均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进行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四分,分别发还陈某某三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四分、邱某某三千元、蔡某某二千元。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张彩红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