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红萍与吕惠来、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萍,吕惠来,宁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萍,女。被执行人吕惠来,男。被执行人宁秀丽,女。本院在执行李红萍与吕惠来、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吕惠来、宁秀丽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吕惠来、宁秀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红萍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