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文堂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堂,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辩护人刘建军,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堂及其辩护人刘建军、翻译人员石邦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6日19时50分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王家五里河村赵家快餐处,赵宗堂与曹某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告人赵文堂帮助赵宗堂厮打曹某,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文堂用铁锤将曹某的颈部打伤。经鉴定,曹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文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刘建军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文堂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该案系邻里纠纷,且被害人有过错。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9时50分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王家五里河村赵家快餐处,赵宗堂与曹某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告人赵文堂帮助赵宗堂殴打曹某,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文堂用铁锤将曹某的颈部打伤。经鉴定,曹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赵文堂归案后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曹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我和王建财、王雷一起在五里河子桥附近喝完酒,路过我们村赵宗堂的饭店处,我与赵宗堂说话时因言语不合吵吵起来,赵宗堂的哥哥赵文堂从旁边冲出来打了我右眼部一拳,被王建财拉开了,赵文堂从饭店门口拿了一把铁锤要打我,我接着跑到车上拿了一把方向盘锁与赵宗堂、赵文堂乱打起来,期间我的颈部被赵文堂用铁锤打了一下,厮打过程中我被打倒在地上,倒地后我的右胯部被铁锤打了一下,王建财将我们拉开,我爬起来就跑了。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也不知道了。2、证人证言(1)曹瑞美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我正在家中吃饭,听见外面有人叫“老哑”,赵文堂和我丈夫赵宗堂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我听见外面有争吵声,我出去看见赵文堂和赵宗堂的头部、面部都是血,赵文堂跑到不远处停着的一辆白色轿车处,用脚使劲跺了几下就被我和赵宗堂拉开了,那辆轿车接着开着走了。他们具体怎么打的仗我没有看见。(2)王祺业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我在安丘市东城锦园小区门口传达室值班,突然听见外面有“嗯啊”的吆喝,我就出来看见南面饭店门口站着很多人,赵文堂、赵宗堂的头部、面部、衣服上都有血,具体怎么造成的我没有看见。(3)王建财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晚上,我和曹某、王雷一起在王家五里河村的七公江湖烤翅吃饭喝酒,吃完饭后,曹某往西去了,我就去结账,结完账出来找曹某时看见曹某在赵家快餐饭店外面和赵宗堂吵吵然后厮打起来,我去给他们二人拉开后就撵着曹某走,曹某突然从轿车上拿了一把方向盘锁跑回来,赵文堂也拿着一把铁锤出来,赵文堂和曹某就打起来了。我看见曹某用方向盘锁打了赵文堂头部一下,赵文堂头部就流血了,赵文堂也拿铁锤朝曹某身上打了一下,具体打在哪里我没有看见,这时赵宗堂赶过来,曹某又用方向盘锁打了赵宗堂头部一下,赵宗堂头部也流血了,赵宗堂、赵文堂兄弟二人就上去打曹某,把曹某打倒在地上,我和王雷赶紧给他们拉开了,曹某接着跑了,赵文堂又上去砸曹某的车,我和王雷拦不住就走了。(4)赵宗堂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我和我哥哥赵文堂、妻子曹瑞美在我家的快餐店内吃饭,我听见外面有人叫老哑,我出去看了看,是我村的曹某在门口吆喝,我就上去质问他凭什么叫老哑,说着说着我俩就吵吵起来了,赵文堂从家里出来和曹某厮打起来,我村的王建财将二人拉开了。王建财把曹某送上了车,我就回了饭店里面,过了一会我听见赵文堂“嗯啊”的叫声,我就赶紧出去看见曹某拿着一把方向盘锁,赵文堂用手捂着头,头部流血了,我从地上拾起一根棍子,赵文堂也拿着个东西,具体是什么我没注意,我俩一起上前打曹某,把他打倒在地上,期间曹某用方向盘锁把我的头打破了。王建财将曹某拉到旁边,曹某爬起来就跑了。赵文堂又拿东西去砸曹某的轿车,我和曹瑞美拉住了赵文堂,我和赵文堂都上了医院并打电话报了警。3、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曹某颈部损伤为轻伤二级。4、书证(1)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收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归案;(3)谅解协议书及收到条各1份证实,赵文堂归案后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明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堂法律意识淡薄,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