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继国与汤建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国,汤建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95号申请人:陈继国。被申请人:汤建希。申请人陈继国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建希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继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汤建希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陈继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