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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安湘与邓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湘,邓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340号原告:张安湘,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邓杰星,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安湘与被告邓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安湘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安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安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安湘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