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安湘与邓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湘,邓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340号原告:张安湘,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邓杰星,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安湘与被告邓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安湘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安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安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安湘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