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娜诉被告敖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娜,敖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4民初178号原告:崔娜,女,XXX,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个体业者,住XXX被告:敖闯,男,XX,身份证号码:XXX,住XXX原告崔娜与被告敖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娜,被告敖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承诺两个月内还款。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敖闯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均认可,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借条,通过双方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承认原告全部的诉讼主张。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被告敖闯在原告崔娜处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2月6日,被告敖闯在原告崔娜处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共计60000元未偿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崔娜与被告敖闯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将借款交予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当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娜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敖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娜人民陪审员 阎 霞人民陪审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