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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永龙与林宗光、王朱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龙,林宗光,王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8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永龙,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宗光,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王朱玉,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永龙与被执行人林宗光、王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林永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宗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经依法拍卖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王朱玉名下的房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依法解除;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宗光名下有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向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宗光名下无开户信息。经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朱玉有部分存款,本院已经依法扣划。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林宗光、王朱玉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将林宗光、王朱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林永龙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月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