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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明宝与吉林市圣泰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宝,吉林市圣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999号原告:吕明宝,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金珠村十组。被告:吉林市圣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哈达村。法定代表人:吉家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宝诉被告吉林市圣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宝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4.00元,由原告吕明宝承担。审 判 员  孙忠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静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