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财保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永安与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王玉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永安,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王玉成,宫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财保11号之二申请人孙永安,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宫金松,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玉成,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宫金松,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永安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王玉成、宫金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0万元,梁衍峰愿用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菏泽分行账户25×××31上的存款16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户15×××32上的存款16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户80×××11上的存款160万;四、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在山东鄄城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91×××69上的存款16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