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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成海与威海康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成海,威海康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曹成海。被执行人威海康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升,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成海与被执行人威海康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9350元,并负担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