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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秀杰、刘保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秀杰,刘保朝,河北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倪秀杰,女,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被执行人:刘保朝,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被执行人:河北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10号,联系电话309****。;被执行人:李彦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本院在执行倪秀杰申请刘保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秀杰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001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传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