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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芝玉、王正华与王正勤、皇英娃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玉,王正华,王正勤,皇英娃,王正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2民初1446号原告:王芝玉。原告:王正华。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正勤。被告:皇英娃。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正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襄阳市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王芝玉、王正华诉被告王正勤、皇英娃、王正才共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春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芝玉、王正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崇智、被告王正勤、皇英娃及被告王正勤、皇英娃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光、被告王正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杨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王正勤、王正才系同胞兄弟姐妹。被告王正勤与被告皇英娃系夫妻关系。1985年原告王芝玉、王正华与父母共同建造一幢三间两层楼房和一间厨房。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6月母亲李某某病故,2013年8月,父亲王某某病故。母亲因双眼失明不能自食其力,二原告履行照护义务。父亲临终前卧床不起一年之久,大小便不能自力,二原告履行了全部照料义务,并支付了父母治病的医疗费、安葬费。被告王正勤只负责照顾了一年,期间还殴打父亲。2014年政府规划征收二原告与父母共建的房屋,补偿2130000元。其中王正才获得补偿730000元(已与二原告协商一致给二原告各70000元)。被告王正勤、皇英娃领取政府补偿款1400000元之前,经居委会调解,口头承诺愿意支付二原告各50000元。2015年12月,被告王正勤、皇英娃领取补偿款后,称二人已离婚,拒绝支付二原告应得份额。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分割给二原告房屋所得补偿款各20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证明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土地使用证一份。拟证明父母遗留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建造时间。证据二、原告尽赡养义务相关医疗费发票、安葬时相关条据、交纳水、电费相关证明、火化证明。拟证明,二原告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被告王正勤辩称,争议房产是在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新划宅基地上盖的。是本人与被告王正才共同盖的。被告王正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被告皇英娃辩称,本案房产是在父母老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新划宅基地上盖的。资金是我出的。当时,我与父母同住。原来父母在福利院住。原告所述均不属实。拆迁补偿协议是与本人签订,本人合法取得补偿款,与他人无关。与被告王正勤确实已离婚。被告皇英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与被告王正勤离婚证、户口本。证据二、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被告王正才辩称,本人与二原告已协商妥当,原告也认可,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王某某(均已死亡)遗留有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5组三间两层房屋一幢和厨房一间(土地使用权证号××号)。本案原告王芝玉、王正华、被告王正勤、王正才系李某某、王某某子女。被告皇英娃系被告王正勤妻子,拆迁前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某、王某某死亡后,由被告王正才、王正勤、皇英娃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10月,政府征迁襄阳市某居委会5组房屋。被告王正勤、皇英娃、王正才分别与某局签订了《襄阳市襄城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被告王正才以其妻陈某某、其子王某名义与某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0月13日,同年11月20日被告王正勤与某签订b-102《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b-102《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征收房屋采用货币化补偿,面积为114.37平方米。货币化补偿内容:1、房屋证载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为566841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和破产改制企业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房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小于40平方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2、奖励85026元、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按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上浮10%-15%。3、其他面积及非住宅补偿款为--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4、装修补助(按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合法面积500元/平方米)22874元。c其他补偿、补助1、附属物补偿费2264元。2、装修补偿费30330元。其他572元。3、附属设施补偿费900元。具体内容:水表300元、电表480元、有线120元。4、搬迁补助费(按产权建筑面积10元/平方)1143.70元。具体计算:认定合法房屋产权面积,选择集中安置还房面积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化补偿和集中安置还房后剩余面积执行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只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7、奖励:5000元。具体内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奖励3000元,腾空住房并交钥匙奖励2000元。以上补偿款共计714951元(大写柒拾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拆迁方。《补充协议》内容是:装饰装修补助每平方补差300元,增加34311元;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增加奖励10000元;每平方给予一次性支付三年物业服务费5040元。共计增加补偿款49351元。除附属物、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外,被告王正勤获得补偿款合计730236元。2015年10月13日,同年11月20日被告皇英娃与某签订b-103《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b-103《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征收房屋采用货币化补偿,面积为114.37平方米。货币化补偿内容:1、房屋证载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为562873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和破产改制企业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房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小于40平方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2、奖励84431元、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按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上浮10%-15%。3、其他面积及非住宅补偿款为--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4、装修补助(按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合法面积500元/平方米)22874元。c其他补偿、补助1、附属物补偿费9770元。2、装修补偿费39292元。其他572元。3、附属设施补偿费0元。4、搬迁补助费(按产权建筑面积10元/平方)1140元。具体计算:认定合法房屋产权面积,选择集中安置还房面积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化补偿和集中安置还房后剩余面积执行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只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7、奖励:5000元。具体内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奖励3000元,腾空住房并交钥匙奖励2000元。以上补偿款共计725956元(大写柒拾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拆迁方。《补充协议》内容是:装饰装修补助每平方补差300元,增加34311元;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增加奖励10000元;每平方给予一次性支付三年物业服务费5040元。共计增加补偿款49351元。除附属物、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外,被告皇英娃获得补偿款合计725673元。2015年12月28日,同年11月20日被告王正才借用其妻陈某某、其子王某与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王某名义的《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征收房屋采用货币化补偿,面积为54.15平方米。货币化补偿内容:1、房屋证载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为266601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和破产改制企业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房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小于40平方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2、奖励39990元、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按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上浮10%-15%。3、其他面积及非住宅补偿款为--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4、装修补助(按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合法面积500元/平方米)27075元。c其他补偿、补助1、附属物补偿费892元。2、装修补偿费16069元。3、附属设施补偿费780元。4、搬迁补助费(按产权建筑面积10元/平方)542元。具体计算:认定合法房屋产权面积,选择集中安置还房面积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化补偿和集中安置还房后剩余面积执行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只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7、奖励:20040元。具体内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奖励3000元,腾空住房并交钥匙奖励2000元。奖励10000元,物业5040元。以上补偿款共计371989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拆迁方。被告王正才借用陈某某名义的《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征收房屋采用货币化补偿,面积为54.14平方米。货币化补偿内容:1、房屋证载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为260178元。明细见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和破产改制企业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房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小于40平方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2、奖励39027元、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按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为合法面积补偿款上浮10%-15%。4、装修补助(按产权证载明面积和认定合法面积500元/平方米)27070元。c其他补偿、补助1、附属物补偿费892元。2、装修补偿费16069元。3、附属设施补偿费0元。4、搬迁补助费(按产权建筑面积10元/平方)541元。具体计算:认定合法房屋产权面积,选择集中安置还房面积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化补偿和集中安置还房后剩余面积执行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只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7、奖励:20040元。具体内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奖励3000元,腾空住房并交钥匙奖励2000元。奖励10000元,物业5040元。以上补偿款共计363817元(大写叁拾陆万叁仟捌佰壹拾柒元),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拆迁方。除附属物、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外,被告王正才获得补偿款合计701104元。被告王正才获得赔偿款后,与二原告协商,支付二原告各70000元。共计140000元。被告王正才实际获得赔偿款561104元。被告王正勤获得赔偿款后,与原告就房屋补偿款协商未果,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土地登记在李某某、王某某名下,土地证上载明的占地面积126平方米。政府征迁过程中,对涉案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可以得知争议房屋的面积为337.03平方米(114.37平方米+114.37平方米+54.15平方米+54.14平方米)。原告诉称房屋为二原告与父母共同建造,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王正勤、皇英娃称房屋系其二人建造,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使用权人系李某某、王某某,被告王正勤、皇英娃即使对房屋的面积装修有所添加,也不能证明系其二人所有。此房不能作为被告王正勤、皇英娃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皇英娃受益。被告王正才辩称系父母遗留财产与事实相符。李某某、王某某二人死亡后,各继承人未就继承进行协商,遗产未进行分割,争议房屋应当属于王正才、王芝玉、王正华、王正勤四人共有。因政府征迁行为,被告王正才、王正勤获得的补偿款应当进行分割。被告皇英娃获得赔偿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李某某、王某某二人死亡后,共同财产的管理系王正勤、王正才管理和使用,被告王正勤、皇英娃、王正才补偿协议中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部分赔偿款应当分割给被告王正勤、王正才。其他补偿款分割时应当考虑被告王正勤、王正才家庭的生活对拆迁房屋的依赖程度。因被告王正才自愿同意其只获得561104元的补偿款,不再参与分割。二原告同意。且被告王正才支付二原告各70000元后所获得的赔偿款只有全部补偿款26%,故本院对被告王正才的处分行为予以支持,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再考虑被告王正才。具体分割如下:共同财产的价值(除附属物、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外)730236元+725673元+701104=2157013元。由被告王正才获得补偿款占其中26%,二原告各领取了70000元,又主张再分得200000元,270000元占2157013元中的12.51%。被告王正勤得到730236元,占其中33.85%。二原告的请求只占全部赔偿款的12.51%,远低于25%,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皇英娃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因二原告请求总数为400000元,被告王正勤没有向被告皇英娃主张权利,本院支持原告请求的400000元。房屋征迁时,被告王正勤、被告皇英娃已离婚,被告皇英娃婚后获得的赔偿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王正勤、被告皇英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皇英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400000元,由原告王芝玉、原告王正华各领取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芝玉、王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王芝玉、王正华各承担717元、被告皇英娃承担7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