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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与涂君超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7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涂君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752号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朱灿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君超,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仕杰审 判 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毛锦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