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与涂君超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7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涂君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752号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朱灿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君超,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增城市丽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仕杰审 判 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毛锦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