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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童菁菁、郭福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菁菁,郭福灵,童菁菁,郭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童菁菁,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郭福灵,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3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福灵的银行存款、收入19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禹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