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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王亚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王亚营,男,1968年7月11号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亚营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1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亚营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亚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王亚营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5西民(商)初字第211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王亚营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王亚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1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王亚营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晶审 判 员  程中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