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与徐顺红、李顺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徐顺红,李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负责人:董睿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焦一峰。被执行人:徐顺红。被执行人:李顺凤。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与徐顺红、李顺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