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宝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宝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2438号汪柏松,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1栋6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01200139)被告:龚宝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柏松与被告龚宝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柏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宝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汪柏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