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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宝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宝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2438号汪柏松,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1栋6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01200139)被告:龚宝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柏松与被告龚宝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柏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宝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汪柏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