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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军民与冯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民,冯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朱军民,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冯建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朱军民与冯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建伟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3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97.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元,和解未执结标的6000元。因此,权利人朱军民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40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