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财保1号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镇外南街267号附8号11栋2楼一号。法定代表人尹华跃。被申请人四川省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超。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委员会代为提交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书,该申请书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荥经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回报款1200万元和被申请人在工行荥经支行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并提供自己在荥经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1100万元作担保。申请人的担保人:唐信华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的商铺(房产证号:双权字第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杨林、王述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的住房一套(都监字第xx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陈英、张晓珍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双权字第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XX友、唐信华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双监证字第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章素英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双监证字第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荥经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回报款1200万元和被申请人在工行荥经支行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