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燕珠与龙海市精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书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珠,龙海市精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书毅,李江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77号申请执行人林燕珠,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施鲜锋、黄小倩,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龙海市精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墩尾社4-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5732-4。法定代表人施书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施书毅,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江北,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6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海市精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书毅、李江北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龙海市精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书毅、李江北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