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06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农民。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冯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庆安村24组6号陈某暂住处,趁无人之际,采用踹门等手段入室,窃得“华丽-博普”电锤1台,“东台”切割机1台,“东成”磨光机1台、“沪江”音响线1卷、“公牛”拖线板1个、“中杰”直钉枪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517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