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徐浩,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朱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浩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公司自动将全部执行款90300元交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