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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558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