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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24号原告: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西北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红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朝晖,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环海路5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东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人民陪审员  邵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