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209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有银行存款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广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