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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敏、胡中文、夏忠华、明启谋、蒋兴伦、蒋兴平、颜乐意、谢祖根、袁金富与麻城市建中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及查封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胡中文,夏忠华,明启谋,蒋兴伦,蒋兴平,颜乐意,谢祖根,袁金富,麻城市建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郭敏,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胡中文,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夏忠华,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明启谋,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申请执行人:蒋兴伦,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蒋兴平,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颜乐意,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谢祖根,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袁金富,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麻城市建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升,该公司经理。公司住址:麻城市中馆驿镇七屋塆村。组织机构代码:0947587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404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674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675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673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677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676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797号、(2016)鄂1181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2016)鄂1181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鄂1181执232号并案执行决定书,分别向被执行人麻城建中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麻城建中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城建中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麻城建中建材有限公司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麻城建中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并限期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