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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9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宝灿与青岛铭琉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灿,青岛铭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916-1号原告:赵宝灿,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青岛铭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居委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14230063800。法定代表人:张明申,任公司经理。原告赵宝灿与被告青岛铭琉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张洪臣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让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