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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第1357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第135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地址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姚新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董事长。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