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耿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耿金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97184370-5。负责人:何秋月,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行员工。被告:耿金兴,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被告耿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