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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敏、齐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敏,齐优俊,张洁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方敏,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齐优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张洁羽,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方敏与被执行人齐优俊、张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敏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齐优俊、张洁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方敏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