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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泉州伟泰化纤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华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伟泰化纤有限公司,益阳市华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伟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烧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蜜,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益阳市华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关公路华中商贸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惠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2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华诺服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泉州伟泰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79955.10元,负担诉讼费5499元、执行费4099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华诺服饰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