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尉迟丙辰上诉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迟丙辰,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9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尉迟丙辰,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12室。法定代表人:李西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尉迟丙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际华庭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尉迟丙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杰、被上诉人世际华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尉迟丙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世际华庭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根据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世际华庭公司变造合同以及送货单,合同的总金额无法认定。尉迟丙辰明确在销售合同中注明无床垫,但是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对所送货物有无床垫并没有认定,在一审判决中对于两张床垫的价格也一并计算在内,缺乏依据。2.双方签订的所谓合同,既没有被上诉人签字盖章,也没有合同的签订日期,并且在销售合同中尉迟丙辰是甲方,在配送单上尉迟丙辰是乙方,均没有尉迟丙辰的认可确认,缺乏合同成立要件。既然是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并没有对床和床垫的价格作分项说明,在没有完成全部送货义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依据判令尉迟丙辰支付全部货款;同时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该证据应由世纪华庭公司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对世纪华庭公司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理,对世纪华庭公司提供的非法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予排除。世纪华庭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世纪华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尉迟丙辰给付世际华庭公司货款185800元;2、尉迟丙辰给付世际华庭公司违约金15000元(以185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尉迟丙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世际华庭公司称其与尉迟丙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家具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予以证明,合同上部载明甲方尉迟丙辰及地址和电话,合同中部为一份表格,序号1为一张床的图片,规格尺寸为180*200*38,数量为1,单价为98000元;序号2为一张床头柜的图片,规格尺寸为600*480*620,数量为2,单价为12000元;序号3为一张床的图片,规格尺寸为180*200*38,数量为1,单价为46000元;序号四为一张床头柜的图片,规格尺寸为600*450*650,数量为2,单价为8900元,合计185800元。图片下方注明:“补充说明:此家具仿造国外进口品牌款型,定制加工,经客户确认签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换,货物以此合同签收为准,货款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付清,逾期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尉迟丙辰在上述文字下方注明“无床垫,抵厂租”,并在甲方处签字。后尉迟丙辰将“抵厂租”划掉。尉迟丙辰称其签字时合同是配送单,当时工人说不签字就无法领取工资,且签字时只有最上面的两张图片。世际华庭公司为了证明其履行了供货义务,向法院提交出货配送单一张(以下简称配送单),其中甲方的信息以及图表中的图片、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以及合计金额均与合同一致,图片下方有如下文字:“补充说明:此家具仿造国外进口品牌款型,定制加工,经客户确认签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换,货物以此合同签收为准,货款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付清,逾期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确认验收无误)”。尉迟丙辰在乙方处签字。世际华庭公司称合同和配送单均为2015年9月9日打印,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家具早就已经生产完毕,尉迟丙辰于9月9日在合同上签字,配送单上的签字是在送货当天尉迟丙辰所书写。尉迟丙辰称出货配送单实际上是加工单,是世际华庭公司工厂的厂长要求尉迟丙辰签字,称如果不签字无法进行加工;且在尉迟丙辰签字时只有第三和第四张图片,且当时图片的位置在第一张和第二张图片的位置;配送单系在合同签订之前几个月世际华庭公司在准备做第三张和第四张图片上的家具时要求尉迟丙辰签字的。尉迟丙辰称其签字时合同上除了家具销售合同以及甲、乙方的信息之外只有第一张和第二张图片,配送单上也只有第一张和第二张图片,后尉迟丙辰又称配送单上只有第三张和第四张图片,且第三张和第四张图片在第一张和第二张图片的位置,世际华庭公司称合同和配送单均为一台机器一次性打印。尉迟丙辰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合同和配送单是否为同一台及其一次性打印进行鉴定。经随机确定后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中天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合同和配送单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目前依据不足,无法判断,但不是一次性编辑打印形成。后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说明,称合同和配送单图片部分的第四张图片以及表格下方补充说明文字部分与其他内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其他内容不明显。双方当事人对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世际华庭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对鉴定意见书质证后称合同和配送单打印过程中因为机器坏了,所以又换了一台打印机进行打印。经法院询问,冯树晨称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所称同一台机器同时打印以及第二次开庭称换了一台机器打印均为询问世际华庭公司的意见后所作的陈述。在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时,世际华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建出庭对于合同和配送单的打印情况进行了说明:世际华庭公司员工张姣姣在最初打印的时候只有合同和配送单上的图片和品名栏中的床和床头柜,打印的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上午8:30分,因为当时尉迟丙辰和妻子侯淑英就坐在办公室,所以张姣姣刚到办公室李西建就要求张姣姣把合同打印出来由尉迟丙辰签字;因为当时是尉迟丙辰要求李西建将厂房腾退返还,所以张姣姣就抓紧将只有图片的合同打印出来交给尉迟丙辰签字;打印出来后张姣姣发现尉迟丙辰和李西建谈话气氛缓和很多,其就将合同拿回办公室重新补齐打印,在此期间张姣姣又打印了20多张生产流程单,刚好纸张用完,于是张姣姣就用打印出来的原合同补充空白位置甲方的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家具的数量尺寸和金额及备注内容,打印出两张合同和一张配送单;打印完成后张姣姣拿去给尉迟丙辰签字,当时尉迟丙辰在合同上书写抵厂租,后来侯淑英说不用写抵厂租。世际华庭公司称虽然合同和配送单为两次编辑,但是全部内容编辑完成后才找尉迟丙辰签字;合同为2015年9月9日打印出来后尉迟丙辰当天签字,签订合同三天后世际华庭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家具送至尉迟丙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武夷花园的家中,送货后当天尉迟丙辰在配送单上签字。尉迟丙辰对此不予认可,称配送单是世际华庭公司工厂厂长下单生产之前要求尉迟丙辰签字,签字的时间为9月9日合同签订几个月前;而合同是送货时送货工人要求尉迟丙辰签字,同时称合同是9月9日张姣姣打印完后交给工人,工人找尉迟丙辰签字,但其又称送货的时间为9月底。上述事实,有世际华庭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家具销售合同》、《出货配送单》,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世际华庭公司与尉迟丙辰签订家具销售合同,约定世际华庭公司向尉迟丙辰提供家具,尉迟丙辰向世际华庭公司支付货款。世际华庭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家具销售合同和出货配送单各一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和补充说明,家具销售合同以及出货配送单上表格中第四张图片以及图片下方文字与其他内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其他内容不明显。世际华庭公司称虽然家具销售合同和出货配送单上的内容分两次打印,但全部内容打印完毕后才由尉迟丙辰签字。但根据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补充说明,法院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世际华庭公司在找尉迟丙辰签字时家具销售合同和出货配送单上第四张图片以及下方文字并不存在。故法院对于世际华庭公司要求尉迟丙辰支付家具销售合同和出货配送单上四张图片家具的货款18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于其中前三张图片家具的货款16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家具销售合同和出货配送单上图片下方的文字系关于支付货款的期限以及违约金的约定,现世际华庭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尉迟丙辰签字时上述文字已经存在,故法院对于世际华庭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尉迟丙辰称其与世际华庭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世际华庭公司向其赠送家具,但其对于赠与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尉迟丙辰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1.尉迟丙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世际华庭公司货款168000元;2.驳回世际华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世际华庭公司交付给尉迟丙辰的家具中不包含床垫。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买卖合同的内容。世际华庭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家具销售合同和配送单各一份。尉迟丙辰称本案应为赠与关系,且其签署上述材料时仅有前三项家具的序号、图片和品名,而无其他内容,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和补充说明认为家具销售合同以及出货配送单上表格中第四张图片以及图片下方文字与其他内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其他内容不明显。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虽然合同部分内容存在变造、出货配送单签字位置有误等瑕疵,但不足以否定世际华庭公司与尉迟丙辰就家具销售合同及出货配送单上前三项内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尉迟丙辰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买卖合同的内容。本院已经认定双方就前三项家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在销售合同及配送单中均明确表明包含床垫。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实际未交付床垫,且综合考量世际华庭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变造证据且多次发表前后各异的意见,本院酌定床垫价格为整床价格的百分之四十,并在总价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尉迟丙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二、尉迟丙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世纪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货款十一万零四百元;三、驳回北京世纪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北京世纪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尉迟丙辰负担11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申请费7000元,由北京世纪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北京世纪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尉迟丙辰负担240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方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雅霖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