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甘肃清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清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3285号原告甘肃清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151号综合楼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周应文,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佳洁,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盛楠,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38287号关于第15891601号“丝路云商SilkRo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4月27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6月30日。开庭时间:2016年7月19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5891601号“丝路云商SilkRoa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968142号“丝绸之路专列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9547255号“丝绸之路生态文化XX行STEPSTOHARMON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3388496号“大唐西市丝绸之路风情园THEWEATMARKETSILKROADCUSTOMANDCULTUREPARK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14330237号“丝路云仓”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4330210号”丝路云仓“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4263137号“新丝路NEWSILKROAD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和第15142903号“新丝路NEWSILKROADNSR”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无论是呼叫、含义和整体视觉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诉争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有成功获得注册的。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5891601。3.申请日期:2014年12月9日。4.标识:诉争商标5.指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1-3608):保险;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银行。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西安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号:1968142。3.申请日期:2001年1月2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13日。5.标识:引证商标一6.核定使用服务(第39类、类似群3901;3906):搬运行李;礼品包装;运输经纪;仓库出租。(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北京时空心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注册号:9547255。3.申请日期:2011年6月1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5.标识:引证商标二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6):担保。(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西安大唐西市置业有限公司。2.注册号:13388496。3.申请日期:2013年10月18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5.标识:引证商标三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1-3608):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四)引证商标四1.注册人:新疆西域轻工基地(集团)有限公司。2.注册号:14330237。3.申请日期:2014年4月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5.标识:引证商标四6.核定使用服务(第39类、类似群3901;3903-3904;3906;3910):货运;货运经纪;物流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贮藏;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二)引证商标五1.注册人:新疆西域轻工基地(集团)有限公司。2.注册号:14330210。3.申请日期:2014年4月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5.标识:引证商标五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2;3604-3605):银行;兑换货币;金融管理;租金托收;期货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经纪;海关经纪;金融服务。(六)引证商标六1.注册人: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注册号:4263137。3.申请日期:2004年9月1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13日。5.标识:引证商标六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1;3603-3609):保险;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七)引证商标七1.注册人: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注册号:15142903。3.申请日期:2014年8月13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5.标识:引证商标七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4):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住所代理(公寓)。三、其他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和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均不持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网站域名备案信息截图、诉争商标宣传图片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独立认读文字“丝路云商”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丝路云仓”仅一字之差,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近似商标。而对于引证商标六、七显著独立认读文字“新丝路”与诉争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丝路云商”主体部分均是“丝路”,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至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均含文字“丝绸之路”,其与诉争商标的主体部分“丝路”含义相近,同时诉争商标中的英文部分“SILKROAD”可译为“丝绸之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中文识别部分中的“丝绸之路”含义对应。而原告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原告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可。故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肃清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甘肃清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月庆书 记 员 李益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