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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袁晓宁与孙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宁,孙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844号原告:袁晓宁,男,199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告:孙骞,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民身证号码:210203198507065299。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宁诉被告孙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晓宁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案件受理费25元给原告袁晓宁)。审 判 长  敖国德人民陪审员  梁孔成人民陪审员  梁诗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