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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金涛诉被告李春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涛,李春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968号原告曹金涛,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住址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被告李春生,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生,住址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本院受理原告曹金涛,被告李春生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子女。由于在双方登记前,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已负的巨额外债的事实,且被告好逸恶劳导致双方生活极为艰难,而当原告为生活四处奔波之际,不但得不到被告的同情和理解,反而遭到其恶语中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春生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符合公告送达情形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学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霜 更多数据: